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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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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統裁字第10號

113年統裁字第1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9號聲請人 林錫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9號
聲請人
林錫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採「中國大陸地區中國分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同屬我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之見解,而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款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然上開法律見解涉及國家認同錯誤,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2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84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作成,並於同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於113年6月17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綜上,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9號

聲請人

林錫宏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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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