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憲裁字第35號
113年憲裁字第35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77號
- 聲請人
- 黃麟凱
-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 尤大法官伯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牴觸憲法,…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則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另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復為憲訴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再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3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係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並無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4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6條之1死刑部分、第33條第1款規定及變更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暨暫時處分,本庭另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5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77號
聲請人
黃麟凱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尤大法官伯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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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憲裁字第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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