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731號
113年審裁字第731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0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97號
- 聲請人
- 陳瑞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及第2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11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行政罰法第5條之從新從優原則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認定聲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故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97號
聲請人
陳瑞雄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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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73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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