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865號
113年審裁字第865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1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45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聲請人漏繕臺中簡易庭;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又本件聲請人雖於聲請書「參」之「三、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項下,述及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及第1687號裁定違憲等語,惟綜觀整體聲請意旨,尚難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屬聲請人據以聲請審查之裁判。況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39條規定參照),其亦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人民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判。併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45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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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86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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