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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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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972號

113年審裁字第97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47號聲請人 吳宗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47號
聲請人
吳宗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就應如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等計算方式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47號

聲請人

吳宗龍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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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9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