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70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963號

113年審裁字第963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65號聲請人 丁致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65號
聲請人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二)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21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16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及第39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39條、第1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認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屬對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為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同日領取,而聲請人於同年11月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7日後,已逾越法定期間,核其聲請均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65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96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