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9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所提之證據符合新規性之再審要件,致其原應受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予決標而應減輕或免除其偽造文書等罪之利益被剝奪,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究有何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理由之情形。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是否符合再審新規性要件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17號
聲請人
張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