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應無罪,卻被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嚴重牴觸憲法,爰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其殺人等案件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5月3日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同院113年5月30日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其逾越抗告期間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再就原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作成系爭裁定,認聲請人已逾抗告期間,抗告權已喪失,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是聲請人未遵守提起抗告之法定期間致其抗告遭駁回,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聲請人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