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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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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31號

114年審裁字第31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58號聲請人 徐耀發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58號
聲請人
徐耀發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公司法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公司法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誤載為第154條之2),未以證據認定聲請人之犯罪事實,偽造事證誣指聲請人違反公司法,致聲請人蒙受冤獄;又聲請人雖曾對系爭判決聲請再審,於再審聲請遭駁回後,並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卻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是系爭判決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均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關於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該次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復為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所明定;可知,就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於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另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4(二)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1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判決與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已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而憲法法庭係於113年11月29日收受本件聲請書,經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此部分聲請已逾越前揭憲訴法規定之法定期限。

5三、關於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尚難認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規範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8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10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58號

聲請人

徐耀發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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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3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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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01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