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3號
114年審裁字第3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1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71號
- 聲請人
- 鄭諺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5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欲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71號
聲請人
鄭諺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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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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