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5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欲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71號
聲請人
鄭諺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