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52號
114年審裁字第52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1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75號
- 聲請人
- 李嘉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提出之客觀事證未予斟酌,且採信證人虛偽陳述,捏造事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及比例原則,禁止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侵害聲請人之選舉權、訴訟權及平等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75號
聲請人
李嘉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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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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