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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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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45號

114年審裁字第45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1號聲請人 王秀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1號
聲請人
王秀琴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聲請人之土地經地政機關錯誤測量一事拒絕給予國家賠償,已侵害人民之生命權及財產權,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後,聲請人復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其所陳,係泛稱系爭判決等無視國土地目變界位移災害惡化等語,客觀上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1號

聲請人

王秀琴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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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