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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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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35號

114年審裁字第35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01號聲請人 劉泓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01號
聲請人
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主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第479條或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01號

聲請人

劉泓志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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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