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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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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214號

114年審裁字第214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35號聲請人 劉泓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35號
聲請人
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該二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經核聲請書所載,係爭執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35號

聲請人

劉泓志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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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2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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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