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該二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經核聲請書所載,係爭執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35號
聲請人
劉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