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271號
114年審裁字第271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3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黃柏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491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2號
聲請人
黃柏凱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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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27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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