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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271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3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2號
聲請人
黃柏凱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491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2號

聲請人

黃柏凱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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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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