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396號
114年審裁字第396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4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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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6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89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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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3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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