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499號
114年審裁字第499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5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0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人持該確定終局判決已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21號、113年審裁字第416號、113年審裁字第963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1號等裁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認其已表明違憲事實及聲請裁判之理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均牴觸憲法所要求之實質正義而有違憲之疑義。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上開憲法法庭裁定之理由不當,核屬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6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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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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