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935號
114年審裁字第935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8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中院漢刑凌103訴1699字第1140044104號函(下稱系爭函)及刑事訴訟法第1條至最後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就系爭函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函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11號
聲請人
劉泓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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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9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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