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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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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09號

115年審裁字第1109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98號聲請人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98號
聲請人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人持該確定終局判決已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73號、第1943號、113年審裁字第381號、第553號、第693號、114年審裁字第53號、第258號、第471號、第668號、第988號、第1384號及115年審裁字第285號、第723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存在法規規定的瑕疵,爰聲請再審為憲法法庭審判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98號

聲請人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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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1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