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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10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06號
聲請人
黃暖春

案由

聲請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等裁定,聲請憲法審查審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提出「憲法審查審判 聲請再審書狀」,其上記載相關案號為113年度審裁字第527號、671號及第897號,114年度審裁字第123號、316號、495號、750號、1077號、1365號、1732號,115年度審裁字第605號及第950號;並略謂:聲請人曾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記載「聲請再審應為之聲明:大法庭113年度審裁字第527號第671及第897號。114年度審裁字第123第316號495號第750號第1077號第1365號及第1732號。暨115年度審裁字第605號第950號所為『程序裁定本件不受理』,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06號

聲請人

黃暖春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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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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