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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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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10號

115年審裁字第1210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06號聲請人 黃暖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06號
聲請人
黃暖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等裁定,聲請憲法審查審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等裁定,聲請憲法審查審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提出「憲法審查審判 聲請再審書狀」,其上記載相關案號為113年度審裁字第527號、671號及第897號,114年度審裁字第123號、316號、495號、750號、1077號、1365號、1732號,115年度審裁字第605號及第950號;並略謂:聲請人曾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記載「聲請再審應為之聲明:大法庭113年度審裁字第527號第671及第897號。114年度審裁字第123第316號495號第750號第1077號第1365號及第1732號。暨115年度審裁字第605號第950號所為『程序裁定本件不受理』,應予廢棄。」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06號

聲請人

黃暖春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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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2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