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210號
115年審裁字第1210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06號
- 聲請人
- 黃暖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等裁定,聲請憲法審查審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等裁定,聲請憲法審查審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提出「憲法審查審判 聲請再審書狀」,其上記載相關案號為113年度審裁字第527號、671號及第897號,114年度審裁字第123號、316號、495號、750號、1077號、1365號、1732號,115年度審裁字第605號及第950號;並略謂:聲請人曾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記載「聲請再審應為之聲明:大法庭113年度審裁字第527號第671及第897號。114年度審裁字第123第316號495號第750號第1077號第1365號及第1732號。暨115年度審裁字第605號第950號所為『程序裁定本件不受理』,應予廢棄。」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06號
聲請人
黃暖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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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2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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