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如被告一行為觸犯二罪,A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B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該條前段從一重A罪處斷,但依但書規定,法官量刑時,不得低於B罪最低度法定刑6月,此即輕罪最低度法定刑於量刑上所具有之「封鎖作用」。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如被告一行為觸犯二罪,A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B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該條前段從一重A罪處斷,但依但書規定,法官量刑時,不得低於B罪最低度法定刑6月,此即輕罪最低度法定刑於量刑上所具有之「封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