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自八十七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政府便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定為同時具有「病人」及「犯人」雙重性質的病犯,藉由強制其進入毒癮戒治所接受治療,以協助其戒除毒癮,稱為「強制戒治」。目前,對於初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如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會裁定令其入勒戒所進行二個月以內的觀察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會裁定令入戒治所接受六個月以上、未逾一年之強制戒治。
自八十七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政府便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定為同時具有「病人」及「犯人」雙重性質的病犯,藉由強制其進入毒癮戒治所接受治療,以協助其戒除毒癮,稱為「強制戒治」。目前,對於初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如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會裁定令其入勒戒所進行二個月以內的觀察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會裁定令入戒治所接受六個月以上、未逾一年之強制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