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1 年8 月30 日函頒修正「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各警察機關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規定,以「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請問宜多久依據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A)固定式每個月、非固定式每旬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B)固定式每季、非固定式每半個月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C)固定式每半年、非固定式每個月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D)固定式每年、非固定式每半年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