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因投資失敗,欠下鉅額債務,某日知悉經營貴金屬鑑定的好友
乙,正好於家中保管客戶A 的高價金屬,甲告訴乙,該貴金屬依照A 的
經營模式一定有保險,不如想出一個方法,對A 謊稱該批貴金屬遭人搶
劫,實際上由甲變賣,利益兩人均分,對A 來說也不會有太多損失。乙
告訴甲,可以將該批貴金屬拿一些出來,客戶應該不會發現,但謊稱整
批被搶走,很難說得過去。兩人商議後,同意由乙取出部分貴金屬(市
價約新臺幣200 萬元)藉由甲的人脈關係賣出,獲取金額由乙拿六成,
甲拿四成。因為在交易市場中,買家丙私下辨識出該貴金屬為A 所有,
且甲無法交代貴金屬來源,實際賣得總價只有50 萬,甲、乙依兩人約定
朋分贓款。
數月後甲仍需錢孔急,甲到乙的辦公室向乙借錢,稱討債公司揚言,若
不還錢,將加害甲的家人。乙考慮數日後,仍拒絕借錢給甲。另一方面,
乙心中確實不忍甲的家人遭受危難,乙將甲約至辦公室,對甲婉轉說明
自己手上也沒有多餘現金可供週轉,無法借錢給甲。乙以有要事處理為
由要外出一趟,離開辦公室前將家中存放貴金屬之保險箱的鑰匙放置桌
上,心想如果甲識得該鑰匙並且能夠使用鑰匙拿走貴金屬,也算幫甲一
個忙。甲果然認得該鑰匙為乙家中保險箱鑰匙,趁辦公室四下無人,甲
將鑰匙放進口袋後即離開。當天夜裡,甲攜帶鑰匙潛入乙的家中,開啟
保險箱並將裡面所存放之A 的貴金屬一掃而空。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
法如何評價?(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