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夙有怨隙,某日,甲與丙同行,偶遇乙及其友人丁,甲遭乙持刀砍傷,警察獲路
人報案前往現場,將甲等4 人帶返警局處理並製作4 人偵訊筆錄,甲未表示提出告訴,
警察機關乃將偵訊筆錄連同甲之診斷證明書及診療紀錄,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偵
辦。檢察官傳喚4 人,甲、丙到場,由甲以被害人身分未經具結敘述被害經過,丙則以
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乙、丁則未到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提
起公訴。第一審受命法官、審判長分別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向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
概括詢以:「對於本案卷內各項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
有何意見?」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均答稱:「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第一審認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未再以證人身分傳喚並訊問甲、
丙、丁,採納甲、丙在警詢、檢察官訊問及丁在警詢時之陳述,論處乙殺人未遂罪刑。
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並指摘原判決有下列違法,試述是否有理由?
卷內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因其與第一審辯護人表示同意而得為證
據,應屬違法。(5 分)
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害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未經具結,當然無證據能力。
(10 分)
丙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並作證,丁則已在警詢時為陳述,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要件不合,第一審適用該條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應屬違法。(10 分)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30540-30740
全一張
(背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