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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 97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行政警察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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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派老大甲與丙間素有仇隙,乃唆使其手下乙殺害丙,當乙依甲之指示攜帶刀械前 往遂行任務時,不巧於前往丙家途中,為警盤查而查獲。試從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修正前後規定檢討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甲於某日深夜酒後駕車返家,不慎將行人乙撞傷倒地,甲見狀畏罪加速逃逸,適為 駕車跟隨在後之丙發現,即自後追趕並攔下甲車及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測試甲呼氣 之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0‧七五毫克,而乙經路人送醫急救,倖免未死。試問對 甲應如何論罪?(25 分)
甲某日提早下班,在任職之電子公司旁因會款糾紛殺乙。甲於警局調查時承認與乙 因會款爭吵但否認殺人,於審判中則否認當日與乙會面及殺人。嗣甲於民庭訴請乙 子繼承給付會款時,於民庭法官丙前言及殺乙,甲當日提早下班經守衛丁記載於工 作日誌上,同事戊在公司上廁所時適望見甲殺乙,於派出所初作筆錄時明確陳述望 見情形,嗣於檢察官及法院偵審時則囿於同事之情否認望見之事。問下列證據資料 有無證據能力試分別說明之: 如甲被緊急拘提時拘提警官匆忙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其在警局中承認與乙爭吵 之筆錄。(7 分) 甲向民庭法官丙之陳述筆錄。(6 分) 守衛丁記載之工作日誌。(6 分) 戊在派出所之陳述筆錄。(6 分)
送達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司法警察行之。甲係刑事被告, 住於台北市大安區,乙係轄區司法警察,依法送達甲97 年7 月1 日審判期日傳票, 問下列送達是否合法,試分別說明之: 乙下班返家途中,於捷運板橋站巧遇甲,乃當面於車站將傳票交予甲。(6 分) 乙於Sogo 地下超市巧遇甲之妻丙,將傳票交予丙。(6 分) 乙於甲之住所會晤甲欲交傳票時甲拒絕並將乙趕出,乙匆促間將傳票自窗口丟入 屋內桌上。(6 分) 乙赴甲住所三次均無人在家(中、午、晚各一次)乃在信箱內留字條,請甲至轄 區派出所向乙領取傳票。(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