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日提早下班,在任職之電子公司旁因會款糾紛殺乙。甲於警局調查時承認與乙
因會款爭吵但否認殺人,於審判中則否認當日與乙會面及殺人。嗣甲於民庭訴請乙
子繼承給付會款時,於民庭法官丙前言及殺乙,甲當日提早下班經守衛丁記載於工
作日誌上,同事戊在公司上廁所時適望見甲殺乙,於派出所初作筆錄時明確陳述望
見情形,嗣於檢察官及法院偵審時則囿於同事之情否認望見之事。問下列證據資料
有無證據能力試分別說明之:
如甲被緊急拘提時拘提警官匆忙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其在警局中承認與乙爭吵
之筆錄。(7 分)
甲向民庭法官丙之陳述筆錄。(6 分)
守衛丁記載之工作日誌。(6 分)
戊在派出所之陳述筆錄。(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