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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 101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行政警察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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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本想毆打乙洩憤,動手後,愈想愈氣,決定把乙活活打死,乙死後丙恰好路過, 將甲逮捕,並立即將之扭送警局法辦。問:甲的刑責如何論處?丙有無刑責? (25 分)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B,由於B 沒有接到,而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C 也見義勇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意思將C 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與同法第267 條之公訴不可分有何不同?試分述之。 (25 分)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得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偵查中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如認罪並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將給予一定期間緩起訴」之協議,被告即據此向檢察官認罪。嗣檢察官並未予被告 緩起訴處分,而予起訴。則被告先前向檢察官認罪及因此所為之不利於己之陳述, 審理中得否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證據?試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