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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 102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行政警察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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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乙恫嚇稱:快把金融卡給我,同時說出密碼,如不給 我金融卡和密碼,就打你等語,強逼乙交出金融卡並說出密碼。乙因為不願無故損 失財物,供出不正確密碼,致甲無法領到金錢。甲遂再強逼乙說出正確的密碼,乙 雖再告以不正確之密碼,惟遭識破,甲即揮拳毆打乙臉部致受傷,並大聲對乙說: 我是通緝犯,身上有槍(事實上沒有槍,僅虛張聲勢),如不說出密碼,要不要試 試看云云,乙深信甲所言不虛,致使不能抗拒而說出正確密碼。甲到提款機輸入正 確的密碼操作後,終於領得2 萬元。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甲住在大樓10 樓,經常利用後陽台掩護觀看住居在緊臨一牆之隔之另棟大樓9 樓之 乙女生活作息,偷窺其在臥房內之更衣過程,長達1 年餘,嗣經乙女發覺,報警究 辦。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甲在「XX 聊天室」網站,使用暱稱「藥包咩」登入上網,網路警察發現,判斷此 一名稱係「要包妹」之諧音,有心人一望即知係刊登「包養」之性交易訊息,遂化 名「娃娃」與甲交談,議定「包養」之條件後,約定地點見面,喬裝之女警上前搭 訕,甲發現情況有異,拔腿就跑,遭埋伏警員包圍逮捕。試問: 警員之偵查手段是否合法?試依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之。(12 分) 警員與甲在網路上交談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13 分)
甲、乙兄弟二人役畢,遊手好閒,經常向渠等父親A 伸手要錢,日久A 終於按捺 不住,拒絕再給。甲、乙遂謀議,利用A 外出之際,共同竊得A 現款朋分,A 返家 後發現私房錢失竊,不知何人竊取,立即報警偵查。警員瞭解A 失竊情節後研判,本 案應是內賊所為,於是約談甲、乙二人,曉以大義,甲、乙被警員感動,放棄緘默 權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坦承共同行竊,距案發不到一週,即告破案。警局未再詢 問A 是否對甲、乙二人提出告訴,迅將案件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 官傳喚A 到庭,A 向檢察官表示,其於接獲檢察官之傳票後,已委任律師對甲提起 自訴,並提出自訴狀已由法院收件之副本為證;至於乙的部分,因乙年紀較小,所 以未對乙提起自訴,任由檢察官處理。試問:檢察官就甲、乙之案件各應如何處置? (25 分) 附錄刑法第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