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兄弟二人役畢,遊手好閒,經常向渠等父親A 伸手要錢,日久A 終於按捺
不住,拒絕再給。甲、乙遂謀議,利用A 外出之際,共同竊得A 現款朋分,A 返家
後發現私房錢失竊,不知何人竊取,立即報警偵查。警員瞭解A 失竊情節後研判,本
案應是內賊所為,於是約談甲、乙二人,曉以大義,甲、乙被警員感動,放棄緘默
權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坦承共同行竊,距案發不到一週,即告破案。警局未再詢
問A 是否對甲、乙二人提出告訴,迅將案件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
官傳喚A 到庭,A 向檢察官表示,其於接獲檢察官之傳票後,已委任律師對甲提起
自訴,並提出自訴狀已由法院收件之副本為證;至於乙的部分,因乙年紀較小,所
以未對乙提起自訴,任由檢察官處理。試問:檢察官就甲、乙之案件各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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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刑法第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