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建設課公務員甲與其配偶乙近來因投資理財失利,損失慘重,兩人積極謀求填補財務坑洞。經過一段時間,甲、乙共同決議,先由甲向建商要錢,再由乙出面拿錢。於是甲向建商A 表示,如果要讓建案如期動工,須於本月底前依其指示交付新臺幣3 百萬元給乙。A 為求該建案如期動工,乃依甲之指示,以行李箱裝現金新臺幣3 百萬在火車站交付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1 條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刑法第121 條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1 條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