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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4 年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原為刑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文規定,我國實務對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區別標準何 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共有一至三項)有何新增 修規定?(25 分)
何謂「陷害教唆」?請予以闡述及舉例加以說明。並且論述陷害教唆者是否應負教 唆犯之刑責?(30 分)
甲家中經常遭竊,某日甲下班回家,看見小偷乙正在偷取甲的財物,甲為了避免 小偷乙逃跑,於是持木棍把小偷乙的腳打斷,隨即將小偷乙扭送警察局,請問甲 打斷乙的雙腳是否觸犯傷害罪?甲扭送乙至警察局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零 四條強制罪?(25 分)
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此乃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規定。請由保安處 分制度之目的與功能,評斷以強制工作此一手段作為保安處分之妥適性。(35 分)
甲、乙明知其二人間沒有買賣土地的事實,二人卻串謀於虛偽訂立的土地買賣契約 書上簽名、蓋章,並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移轉登記完畢。請問:甲、乙二人之 刑責如何?(25 分)
某甲深夜騎機車不慎撞到乙致乙當場死亡後,並未離開現場,但卻以目擊者身分打 電話報警,而向前來處理事故的員警謊稱自己是目擊者,見到乙是遭不明車輛撞及 。然而後經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器始發現,乙是遭甲之機車所撞,當時根本沒有其 他車輛。故除了甲撞傷乙的過失致死罪名外,警察局又以肇事逃逸罪名移送甲。試 問警察局以肇事逃逸罪名移送甲是否正確?請由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之 立法目的論述上揭問題。(35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經乙多次催討,甲均不願還錢。某日,乙將甲綁到台 北近郊陽明山上,要求甲立即還錢,否則不讓甲下山,甲只好打電話給家屬帶新臺 幣一百萬元上山,乙得款後即釋放甲。請問:乙犯何罪?其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