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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 民法概要
法院書記官 94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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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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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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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何謂權利能力?何謂行為能力?二者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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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民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 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此種撤回, 在意思表示透過網路進行者,一旦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根本不可能同時或先時到 達。請問要如何補救?(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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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女發生姦情,試問乙得否向甲、丙請求 損害賠償及慰撫金?(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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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乙是玻璃娃娃,於89 年9 月13 日下午1 時40 分許,因該班體育課遇雨改往景文 高中謙敬樓地下室上課,而於該班同學甲抱乙下樓梯時,因天雨樓梯濕滑,甲不 慎滑倒,和乙一起摔落樓梯,甲及乙皆因跌倒碰撞樓梯而受傷,乙並因高處跌落 ,頭部鈍創,造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不幸死亡。臺灣高院93 年上字第433 號認 為,甲事發當天臨時自願照顧乙,因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不慎跌倒,應負過 失責任。請分析其法律關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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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乙共同繼承土地一筆,甲得否就其繼承之部分設定抵押權?試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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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銀行乙供借款擔保用,其後再出租予丙,丙因使用 需要獲甲同意,在土地上興建違章廠房一棟,嗣因甲無力清償借款,乙聲請拍賣抵 押物,乙於實行抵押權時,甲已自丙受讓該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問:乙得否請求 將該廠房連同土地併付拍賣?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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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男乙女是夫妻,育有丙、丁二子。丙已婚,生一子戊。某日,甲、丙出差,遭遇 空難,無從證明甲、丙何人先行死亡。若甲死亡時留有遺產一千二百萬元,問甲之 遺產如何繼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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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女與乙男結婚不滿五個月生下一子丙,經乙男追問後,始知丙之生父為丁男,問 乙男可否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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