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僱佣乙司機載送客戶委託之物品,丙於92 年3 月15 日委託甲
公司將置放在台北縣林口印刷廠之一批各類酒類標籤紙運送至高雄市,甲公司指派
乙前往載送,行至台中市時,不慎撞傷丁,問:(25 分)
甲公司、乙對於丁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乙撞傷丁後逃逸他去,丁循線查訪後,輾轉得知戊當日有駕車經過,乃對戊提
起刑事傷害自訴,嗣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駕車者係乙,於94 年12 月判決戊無罪確
定,丁乃於95 年1 月1 日對甲公司、乙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應否准許?
若乙於完成運送後,回程再次至上開丙置放物品處,竊取丙所有菸盒包裝紙,甲
公司、乙對於丙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