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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2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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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市價新臺幣(下同)45 萬元的收藏品A 瓷器以50 萬元出售予乙,乙先支付 10 萬元,並約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0 日支付剩餘價金及交付買受物A。4 月5 日, 甲在整理收藏品時,不慎將A 打破。對該筆買賣感到後悔的乙,能否向甲請求償還 已經支付的10 萬元價金?(25 分)
甲到C 公司的電影院看電影時,皮夾掉電影院內,內有現金24000 元。C 公司聘僱 專職清潔電影院的乙,於打掃時拾獲甲的皮夾,逕送當地派出所招領,該派出所通 知甲於次日領回。七個月後,乙向甲要求支付相當於皮夾內現金金額的二成,即 4800 元的報酬。甲得否拒絕支付?(25 分)
甲、乙結婚數年,未曾有任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倆於102 年年初協議離 婚。在離婚時,甲有婚前財產房屋一間,目前市價900 萬元;婚後財產總值600 萬 元。乙擁有的財產總值400 萬元,而無法證明其中有任何部分為婚前財產,但包括 乙不久前因遭受第三人丙侵權,丙給付乙40 萬元作為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試問:在甲、乙協議離婚後,誰可向誰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25 分)
受輔助宣告的乙遭丙開車違規撞傷,乙在其輔助人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丙簽訂和 解契約,約定「丙賠償乙30 萬元;乙放棄刑事告訴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嗣後, 甲得知乙、丙的和解約定,因乙實際受到的損害遠高於30 萬元,而表示反對。因 此乙改為向丙請求50 萬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丙主張,對乙僅有依該和解 契約的30 萬元賠償義務,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