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 102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跨年同科91-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題
102 年申
第 1 題甲生前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約定將其所有A 地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甲死亡後,由丙、丁、戊三人繼承。丙欲起訴請求該價金,而丁、戊不同意 其起訴,丙即自為原告,列乙為被告,依繼承及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給付80 萬 元。問:本件訴訟,丙是否原告適格?丙得否聲請法院命丁、戊於一定期間內追加 為原告?(25 分)
102 年申
第 2 題乙於某日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逾約定清償期未返還。甲對乙起訴請 求返還該借款,並於訴訟繫屬中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且通知乙。丙乃依該借款返 還請求權,對乙起訴請求給付100 萬元。問:就丙所提之後訴訟,法院及乙應如何 處理?(25 分)
102 年申
第 3 題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60 萬元,由 丙為保證人,至約定清償期仍未償還。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問:如乙受第一審 敗訴判決後放棄上訴權,丙可否上訴?如甲獲本案勝訴確定判決,該判決之執行力 是否及於丙?(25 分)
102 年申
第 4 題甲對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丙將B 地交還甲及乙,主張該地為甲及乙共有,被丙擅 自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丙抗辯其經甲及乙同意借用該地,並非無權 占用。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可否主張其未同意丙借用B 地,列甲及丙為共同 被告,對該確定判決提起撤銷之訴,併請求丙將該地交還乙及甲二人?(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2 · 12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