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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8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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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 國(下同)106 年2 月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 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A 地號等三筆土地及 該等土地上同段B 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 租賃物)。106 年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 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 司終止系爭租約。於107 年2 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 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間 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 數位式攝影X 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甲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 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55%,合作期間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 7 月31 日止。乙醫院於103 年3 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 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 10670 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A 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B 號判 決甲公司勝訴確定(下稱A 地院105 年度前案)。嗣後,甲公司乃以其 因乙醫院未按月給付伊報酬,而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醫院應賠償500 萬元等情,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向臺灣A 地 方法院(下稱A 地院)起訴,求為命乙醫院給付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然而,A 地院 於106 年間則以乙醫院終止系爭契約係屬合法有效,互不必再為任何給 付。是以甲公司主張乙醫院違法終止系爭契約後未按月給付報酬,其共 受有損害500 萬元,為無理由,並作出甲公司敗訴之判決。試就A 地院 106 年間之判決認定乙醫院之終止契約為有效,其裁判內容與A 地院105 年度前案裁判內容相反,附理由評析之。(25 分)
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其對乙有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有買賣契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 憑,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 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之土地。然甲以書狀自陳,於聲請 本件假扣押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請求移 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之本案訴訟,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現 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臺南地 院是否有管轄權?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