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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民事訴訟法
法院書記官 99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9 年(2010)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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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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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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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原告甲基於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訴請被告乙應返還某不動產,乙抗辯就該不 動產與甲有租賃關係,並非無權占有,經法院認定甲、乙間就該不動產有租賃關係 存在,而為甲敗訴之判決確定。嗣甲復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就同一不動產甲、乙 間之租賃關係不存在,試問在此一訴訟程序中,應否受前訴訟確定判決認定有租賃 關係之拘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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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貨物,應交付買賣價金新台幣五十萬元,並同時由乙簽發同 額款項之支票一紙交付予甲,詎屆期支票未獲付款,甲乃起訴請求乙給付新台幣五 十萬元。乙則抗辯上開支票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得再行請求給付,嗣經法 院行使闡明權訊問甲係依據何項法律關係請求,甲僅稱請求依法辦理,試問法院應 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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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甲委任丙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並在委任狀上指定丙為送達代收人,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 甲另委任丁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台灣高等法院將第一次開庭通知書向丙律師為 送達,而將第二次開庭通知書逕向甲為送達,試問該送達之效力各為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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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之債權人丙主張甲係為脫產而虛偽設定抵押 權予乙,乃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 不存在,試問丙如以甲、乙為共同被告,所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第一審法 院判決甲、乙敗訴後,僅甲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法院書記官 99 年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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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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