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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6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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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 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 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 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100 萬元。 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 每個月給付甲戊20 萬元,共計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請求追加與訴之聲明之擴張?(15 分) 就本件和解方案與第三人戊加入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 為何?(15 分)
甲購入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詎料甲遭乙盜蓋印鑑而移轉A 地予乙 名下,甲乃起訴請求乙塗銷登記、返還A 地。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A 地以200 萬元之低價賣給不知情之丙,並已移轉登記予丙。試問: 乙將A 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影響為何?(15 分) 若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並提起上訴,於上訴程序中,經原審法院告知需補提上訴 理由狀而未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否逕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15 分)
甲女以其丈夫乙男與第三人丙女發生婚外情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並以乙丙為共同 被告,合併起訴主張乙丙因損害其人格權、隱私權與名譽權,應連帶給付甲女損害 賠償金新臺幣350 萬元。蓋甲女主張其為商界名人,因乙男婚外情事件甚受媒體矚 目,使甲女生活行蹤屢屢被媒體跟拍爆料,甲女不堪其擾,商場專業形象受損。於 甲女之訴訟中,甲女之母丁,起訴請求乙男返還丁所贈與之透天厝,並陳稱其贈與 該透天厝予乙男,係供甲女與乙男新婚生活所共同使用。現甲乙已分居多時且訴請 裁判離婚,贈與原因已不存在,乙男應返還予丁。同時,於甲女之訴訟中,乙男以 其與甲女個性不合,且兩人已實質分居兩年,反訴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兩人所生 之獨生子A 應共同監護。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各當事人間之多項請求?(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