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
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
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
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100 萬元。
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
每個月給付甲戊20 萬元,共計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請求追加與訴之聲明之擴張?(15 分)
就本件和解方案與第三人戊加入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
為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