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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8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法院書記官「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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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下列文書可否為執行名義及執行方法為何? 給付判決係命被告應將所有產業二分之一交付原告管理。(8 分) 共有物分割判決。(8 分) 判決主文命被告應在○○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9 分)
請說明第三人就執行標的有下列權利時,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5 條規 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抵押權。(8 分) 地上權。(8 分) 留置權。(9 分)
甲於民國92 年10 月20 日在臺北駕車撞傷乙,乙乃向法院對甲提起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甲應賠償乙新臺幣50 萬元,該判決 於93 年2 月5 日確定。嗣乙於108 年4 月3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試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甲有無救濟方法?(25 分)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如債權人或債務人死亡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