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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10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法院書記官「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以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 制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附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 另一債權人丙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前,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且併 案執行,執行法院應否經丙之同意?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 二個月後,始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原延緩執行之效力,是 否及於丙?(12 分) 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 執行,且亦同意延緩執行。原期限屆滿後,甲再聲請延緩執行獲准。 第二次延緩執行期限屆滿後,甲經執行法院通知,於10 日內聲請續行 執行,丙則聲請延緩執行至少二個月,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由聲請假扣押, 於民國110 年5 月1 日收受假扣押裁定後,於同年月2 日即供擔保,並 於翌(3)日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之A 屋,惟A 屋僅值500 萬 元。數月後,甲發現乙尚有另一棟價值700 萬元之B 屋,乃聲請追加查 封B 屋,執行法院准予再查封。乙聲明異議,主張甲對B 屋之強制執行 聲請,已逾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之30 日,不得聲請執行。請 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3) 25 分
債務人甲有A、B 二筆土地,其中A 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 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A、B 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 院就A、B 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 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 行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當場就A 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 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10880
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乙之債權人丙[執 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下稱前案), 所查封之機具一組(經鑑價為600 萬元)為甲所有,非屬乙所有,請求 撤銷該項執行程序;並於訴訟繫屬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規 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停止執行之聲請,應由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或前案之執行法 院裁定?法院如准甲之聲請,應以如何標準定出「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12 分) 倘甲供擔保而停止執行程序後,在訴訟進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丁亦 持有效之執行名義(執行債權300 萬元),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 (後案),被併入前案執行。此時,丁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執 行法院拒絕所請,是否有理?甲為達其停止執行之目的,應如何處 理?(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