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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9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法院書記官「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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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甲為乙提 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 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A 地, 由丙以300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 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其餘250萬元應發給 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 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 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試問: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甲分配50萬元, 定期民國109年5月20日實施分配,乙於分配期日到場,始提出上開第 三審判決正本,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 處理?(10分)
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 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 查封A 地尚待拍賣;查封之A 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 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扣押乙在B 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 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 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 的),乙及第三人B 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 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 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 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10780
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A 地1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 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 權關係對丙有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 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A 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A 地所有權於乙。 同時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函請A 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 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 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丙將A 地另售予丁,並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畢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丁。試問:丙之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扣押命令效力暨執行人員應否向檢 察機關舉發丙涉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增訂之刑法第139條第2項、 第1項規定之妨害公務罪嫌?(刑法第139條第2項:為違背公務員依法 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15分) 設有丙之債權人戊持對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登記 於丙名下之A 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乙所有之A 地1筆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5日為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 供作其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之擔保;乙復於同年6月5日再將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登記,丙即在其上建築B 屋自住;嗣乙屆期未 償還甲之借款,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取得法院核發准予拍賣乙所有A 地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A 地,依鑑價結果核定第一 次拍賣最低價額為1千1百萬元,但無人應買,減價拍賣前,甲以A 地因 丙之地上權及其B 屋存在,無人應買,影響其抵押權為由,具狀聲請執 行法院將A 地上丙之B 屋併付拍賣。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請就併 付拍賣要件、點交與否暨優先承買權之有無申論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