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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7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法院書記官「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出租人甲與乙就A 屋簽有租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遷讓,甲訴請遷讓房 屋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在訴訟中乙有將房屋委任丙代為管理,試問甲持 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現場之管領人丙向法院主張確定判決之 效力不及於丙,不得對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請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 理?如果執行法院接受丙之主張不予執行,甲應如何救濟?(25 分)
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擔任編審,月薪新臺幣(下同)6 萬5000 元,債權 人老陳持法院之和解筆錄內載應給付10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之薪資,法院執行處於107 年5 月20 日向市政 府發出扣押命令,市政府之收發室於107 年5 月22 日收到扣押命令, 收發室按行政流程於107 年5 月25 日將扣押命令轉交給會計室,請問: 扣押命令於何日生效?生效後對老陳、小張、市政府各發生何種法律 效果?(15 分) 小張於107 年6 月向市政府主張6 月份法院無再發扣押命令,因此6 月份之薪資未遭扣押,請求市政府支付薪資有無理由?(10 分)
乙因修車發生新臺幣(下同)5000 元修車費未付,修車廠甲對乙聲請支 付命令5000 元,嗣乙自認為車根本沒修好而不予理會,之後待支付命 令確定後,甲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價值1500 萬元之 自宅,經法院查封並鑑價後準備依法拍賣,乙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向 執行法院提出書面之異議,主張其薪資或存款遠超過5000 元,僅為小 額之5000 元即查封其上千萬元之不動產,顯不合理。乙遲遲等不到執 行法院就其異議之裁定,乃直接上法院找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當場 答覆乙,其乃依法執行無審查權限,並回覆這是合法之執行行為無須裁 定,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10880
甲新婚後購買臺中市之A 屋,向乙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後經濟不景氣甲遭到裁員,銀行貸款無力清償長達1 年以上, 適逢乙銀行正在清理不良債權,乙銀行經催告無效果後,將銀行對甲之 800 萬不良債權轉賣給了丙公司,並將抵押權之證明文件交給丙公司, 丙公司乃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A 屋 並優先受償。理由何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