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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7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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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於民國101 年3 月24 日知悉其夫A 男與B 女通姦,且育有一女C, 乃於同年6 月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A 男與B 女 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103 年9 月25 日確認C 為 A 男與B 女所生,A 男與B 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103 年10 月1 日 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 男與B 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 由?(25 分)
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43 年向A 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 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 提高租金。迄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A仍行收租。92 年間至98 年 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1、乙1、丙1 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 建為磚造房屋,因A 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B,渠三人改建均未 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102 年間B 為使用土地,主張甲1、乙1、 丙1 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甲、乙、丙三兄弟集資共買A 地,約定借名登記在甲名下,三人亦簽立協 議書,確認其三人對A 地之應有部分各1/3,並將土地交由乙、丙二人使 用。嗣甲將A 地應有部分1/3 登記為丙所有,卻對乙置之不理,乙乃訴請 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嗣甲因不堪負擔土地稅捐, 乃先去函乙,表明願將土地剩餘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乙,惟乙需負 擔土地增值稅,乙未為任何表示。甲即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拋棄系爭土 地之剩餘應有部分,並於同年5 月25 日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 有。請問甲拋棄該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效力為何?乙是否得對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名義人為甲所有?(25 分) 20420 20520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自民國97 年間即因工作關係往返兩造住所及A 工作室,嗣因乙女於103 年間發現甲男外遇,甲男於104 年間即未再返 回住所,並提出離婚訴訟。然甲男之離婚訴訟獲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 於105 年4 月15 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另一方面,乙女請求甲男賠償侵 害配偶權之損害,於105 年3 月30 日獲判決甲男應賠償乙女新臺幣20 萬元,甲男於同年7 月7 日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問甲男之聲請 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