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06 年8 月間以投資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106 年8 月間金額50 萬元及106 年12 月
間金額20 萬元之匯款單各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50 萬元,
實際上是共匯款550 萬元給甲當做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
我共被詐騙550 萬元;另外甲於106 年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
我借款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
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後,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丙另向檢察官提出告
訴指稱甲於106 年9 月間以投資A 土地為由向其詐騙300 萬元;檢察
官經調查後,認為甲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詐欺罪。則檢察官應如何處
理為宜?(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