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召集民間互助會,每會會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自任會首,共有會員10 人參
加。檢察官起訴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持以標取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
戊、己、庚等5 人,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1 萬2 千元等犯罪事實,涉犯刑
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法院
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乃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減縮,並以書狀追
加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犯罪事實。請附理由說明法院對於檢察官一部減縮及追加之
犯罪事實應如何處理。(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