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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11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法院書記官「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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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桃園市持有一級毒品,於桃園市交付給乙。乙後於新北市將毒品售 與不知名之第三人。乙遭警察官員查獲後,循線發現乙的毒品來自於甲。 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乙販賣毒品案件,並以相牽連 管轄為由,起訴了甲的轉讓毒品案件。試問,新北地方法院得否就甲及 乙的案件為實體審判?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於偵查中,檢察官認嫌疑人甲有逃亡之虞,報請地檢署檢察長核發通緝 書獲准。於通緝期間,警察官員於路上發現甲,予以逮捕,並在上衣口 袋中發現海洛英一包。請問,在甲的持有毒品案件中,於甲身上發現的 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決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 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 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 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 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 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