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免職要件由
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授權發布法規命令:「公
務人員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兩大過:一、連續三次上班遲
到者;二、……」。
公務人員甲連續3 次上班遲到,因此被所屬單位依上述法規命令記兩大過,
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免職,甲不服此免職處分。經向法律專業人士諮
詢,告知甲得尋求法律途徑救濟,理由為一、「免職處分應受嚴格法律保留
之拘束」二、「若所依據之法律,就相關要件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亦須符合
一定要件,方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請就此二理由,適度闡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