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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民法
法院書記官 111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法院書記官「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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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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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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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為乙之公司主管,某日甲因工作問題斥責乙。同單位之丙見狀,便唆 使乙對甲報復。經丙之唆使,乙起了報復之心,便破壞甲騎乘之機車, 致使甲騎車下班時發生車禍,甲之機車全毀,人亦摔傷住院三個月方痊 癒出院。車禍發生當天,乙即深感後悔,趕到醫院向甲表示歉意,並坦 白說明甲之機車是其所破壞,但乙未說出丙唆使之情事。甲念乙之家境 清寒,故未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事隔三年,甲方得知丙唆使乙破壞其機 車之情事。試問:甲對丙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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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其所有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契約約 定︰「本買賣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關於取得不動產權利名義人,得由乙 方(即買受人乙)自由選擇或指定之。」嗣後甲受乙之指定,將A 地號 土地移轉登記予丙。然因乙逾期未付清價款,經甲定期催告未果,甲乃 解除契約並沒收乙已付之價金。甲主張原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丙乃無法 律上原因取得A 地號土地所有權致其受損害,故成立不當得利,因而請 求丙應將A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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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向乙承租有三間辦公室之A 屋,未徵得乙同意下,甲將其中一間辦公 室出租給丙。嗣後乙發現甲與丙間上述租賃情事,主張其與丙間並無任 何契約關係存在,丙係無權占有,便請求丙遷出該辦公室並返還給乙。 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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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之配偶於民國(下同)103 年死亡,甲則於105 年8 月死亡,遺有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一筆。乙、丙係甲之婚生子女,而丙已於104 年死亡,丙之婚生子女為丁。乙與丁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105 年10 月 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嗣後,戊另案訴請丙死後認領之判決 於107 年1 月確定,確認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丙應認領戊。戊乃以繼 承為原因,請求登記為該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之一。試問:戊之主 張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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