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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1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法院書記官「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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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初,甲與鄰居乙爭車位糾紛,竟遭乙糾眾毆打並毀壞車輛。91 年初丙向甲承 認為打手表示後悔願賠,並爆料丁也有動手,甲即寄發存證信函請求丁賠償;93 年 間戊在部落格炫耀毆甲而曝光,甲乃在94 年底對乙丙丁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當 時年18 歲的己「少爺」卻直到30 歲才被甲得知有在場吆喝助勢,己之父庚向甲表 示慚愧願賠。請問甲對以上人士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效力各為如何?(25 分)
關於懸賞廣告,不論其性質是否為契約或單獨行為,都可能會有撤回懸賞廣告後的 賠償問題。例如:甲懸賞100 萬元給最先發現「臺灣石虎」之人,乙不知懸賞但本 來就耗資100 萬元在山上尋覓「臺灣石虎」,丙、丁則因重賞分別斥資100 萬元入 山尋覓,詎料甲因政府打房奏效致資金問題而撤回懸賞,乙閱報後旋即出面向甲請 求而全額獲償100 萬元,後到之丁獲甲告知賞金已賠光,一時傻眼。請問:當事人 間法律關係各為如何?(25 分)
甲以自有價值500 萬元之不動產、配偶乙所有價值1,000 萬元之不動產二件設定抵 押權,並央求長輩丁、長官戊出面保證,始獲X 銀行核貸2,000 萬元。詎料甲屆期 無力還款,X 銀行乃向丁、戊請求連帶清償,但卻拋棄乙所設定之抵押權。不料戊 因恐被週刊爆料乃一舉代償2,000 萬元。試依現行民法析述戊代償2,000 萬元之法 律效果如何?(25 分)
甲與乙結婚後生有三子丙、丁、戊,丙娶己生有A1、A2 二子,丁娶庚生有B1 一 子,戊娶辛生有C1、C2、C3 三女。嗣乙女早逝未有遺產,後來甲死亡時遺留財產 總值新臺幣1,800 萬元。 設丙先於甲死亡,而戊對甲有重大之虐待行為,卻僅見甲生前殷殷相勸,未曾惡 言相向或有其他之抱怨。請問:何人有繼承權,可分別繼承金額若干?(15 分) 設丙、丁、戊三人均死於甲之前。請問:何人有繼承權,可分別繼承金額若干?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