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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1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法院書記官「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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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第三人交付之本票,依據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 制執行之裁定,經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確定在案,債權人持該裁定對發票人執行,發 票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該本票係第三人偽造而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經 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試問債務人應如何救濟?試詳述之。(25 分)
債務人因繼承而與其他繼承人就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關係,債務人之債權人,聲請 就債務人之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試說明 之。(25 分)
甲基於傷害之故意,持木棒毆打乙,導致乙之身體受有多處瘀傷,乙除對甲提起傷 害告訴外,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甲、 乙間之民事侵權事件,先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法院嗣於刑事傷害案件,就甲故意傷害乙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 月,宣告 2 年緩刑,並依刑法第74 條第2 項規定,命甲向乙支付10 萬元之損害賠償,該刑 事案件亦經判決確定。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之內容賠償乙20 萬元完畢後,乙再持 刑事執行名義,請求甲應給付10 萬元,甲認為其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履行義務, 故拒絕給付。試問乙持刑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甲之責任財產,甲有何救濟途 徑?試說明之。(25 分)
執行法院未於拍賣期日前,將拍賣之事項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俟拍賣標的物業經 拍定終結,債務人或債權人始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試問拍定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