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於傷害之故意,持木棒毆打乙,導致乙之身體受有多處瘀傷,乙除對甲提起傷
害告訴外,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甲、
乙間之民事侵權事件,先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法院嗣於刑事傷害案件,就甲故意傷害乙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 月,宣告
2 年緩刑,並依刑法第74 條第2 項規定,命甲向乙支付10 萬元之損害賠償,該刑
事案件亦經判決確定。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之內容賠償乙20 萬元完畢後,乙再持
刑事執行名義,請求甲應給付10 萬元,甲認為其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履行義務,
故拒絕給付。試問乙持刑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甲之責任財產,甲有何救濟途
徑?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