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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7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法院書記官「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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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甲持法院許可拍賣債務人乙所有物(該抵押標的)之強制執行裁定。聲請 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拍定,依法代扣土地增值稅及其他一切執行費用後,尚有新台 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可資分配。經查本件甲就上開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一千萬元。惟其陳報抵押債權(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等)共計一千四百萬元。復有併案債權人丙,執行名義為清償債務,債權額二百萬 元。試問:(30 分) 執行法院,如何分配? 若上開抵押權人甲尚持有對乙請求清償債務(上開設定抵押權之抵押債權)之執 行名義一千四百萬元。執行法院是否因甲聲請併案執行時間不同,而為不同之處 理?
執行法院於執行程序中,經手之何種款項,執行法院係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而提存? (30 分)
基地所有權人甲與乙、丙共有該基地上之A 建物,其應有部分為甲1/2,乙、丙各 1/4。且甲與乙、丙分別就乙、丙之A 建物應有部分占用基地之應有部分成立租賃 關係。嗣因乙、丙積欠甲租金未償,甲因此取得對乙、丙請求給付租金確定判決之 執行名義,並於民國94 年7 月5 日聲請法院拍賣乙、丙對A 建物之應有部分。乙 則於民國94 年8 月5 日持法院准許變賣A 建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變賣A 建物。試問:(40 分) 上開二執行事件應否合併其執行程序? 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甲、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